2021-09-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十八條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 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
第二十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一條:規則制定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拍賣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名詞解釋本規則各條款內,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一)“競買人”指參加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在拍賣公司登記并辦理了必要手續,且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競購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二)“買受人”指在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三)“委托人”指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范圍內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四)“拍賣品”指委托人交予拍賣公司供拍賣活動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五)“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拍賣公司公布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布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準;(六)“拍賣成交日”指在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七)“落槌價”指拍賣師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八)“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拍賣公司的其他款項后的余額;(九)“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酬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十)“各項費用”指拍賣公司對拍賣品進行保險、制作拍賣品圖錄及其他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他費用;(十一)“保留價”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拍賣公司協商后書面確定的拍賣品最低售價;(十二)“參考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后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參考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并非確定之售價,故有可能調整。
·第三條:適用范圍拍賣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凡參加拍賣公司組織、開展的文物、藝術品等收藏品的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特別提示在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公司一般擔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委托人與該競買人之間關於拍賣品的買賣合同關系已合法生效,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因此產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與買受人各自承擔。本規則之規定,構成拍賣公司以拍賣人身份與委托人及買受人訂立合約之相應條款。本規則之規定亦構成委托人與買受人之間關於拍賣品的買賣合同之相應條款。故,凡參加拍賣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必須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并對自己參加拍賣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瑕疵擔保拍賣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應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